2020-02-19
海洋竹南離岸風場(Formosa 1)違法施工案
公民訴訟第一次開庭 — 保育團體開庭後聲明
[Formosa 1 違法施工被抓包]
海洋竹南離岸風場(Formosa 1) 於2019年6月21日被保育團體(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抓包未遵守離岸風電開發案的「環評承諾」,在未派出足夠「鯨豚觀察員」的狀態下,違法進行「海上打樁」的施工行為;
本案經保育團體於同年7/15項「環保署」針對6月21日的違規行為提出「公民告知函」;另並經環保署另行調查後指出7/8、7/10亦發生同樣違法施工行為;環保署並針對三起違規行為,做出裁罰150萬元的處分;
(圖為7/15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向環保署提起公民告知函)
[環保署裁罰 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保育團體一方面認為,環保署願意針對「違反環評承諾」的重要開發案進行調查與裁罰,確實是個相對正面的政府行為;然而,我們更覺得即便150萬元已為現行法規下最高額的處分,但三起違規行為(保育團體檢舉一件、環保署發現兩件)僅進行一次裁罰,是否僅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這樣的裁罰,不論其背後動機為何,確實已然宣告了一個「違規一天平均僅需50萬,而且不用停工改善」的「違規價目表」!
[近岸風場開發 危及白海豚生存]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針對「航道內、近岸」的離岸風場開發,從2015年起,即多次大聲呼籲,表示會造成台灣白海豚的生存威脅;要知道,台灣白海豚僅存六十餘隻,其種族延續的壓力已經如此之大,而「錯誤選址」的風場開發,在原本就以飽受人類對海洋各種開發之苦的白海豚身上,又將造成多大的負面影響;
[本案自始瑕疵 民間卻很難持續、有效監督]
本案(海洋竹南離岸風場)其開發範圍原本就坐落於「白海豚棲息地」,從根本上就已經存在開發瑕疵;而環評的過程也沒能提出更多積極有效的水下噪音控制、生態維持等保護措施;最後進到施工階段時,卻連最基本已經承諾的「鯨豚觀察員」都未予以合乎規定地派遣;
再來,保育團體在7/15向環保署提起公民告知後,環保署除了做出150萬裁罰處分外並未進一步要求開發單位停工、提出改善計畫;事後當保育團體向環保署確認後續監督資訊時,又無法取得友善、透明的內容;我們很難想像,如果沒有保育團體主動抓包,並召開記者會,同時向環保署提起公民告知做為引爆點;這樣的違法行為是否還能像現在這樣,「部分」被攤在陽光下供各界檢視。
[2/18開庭後留下的法律爭議]
綜前所述,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於去年底已將本案訴諸司法,希望透過「公民訴訟」,更進一步地守護台灣白海豚的生存機會!
而今天早上為本案第一次開庭,蠻野心足的訴訟代理人李菁琪律師,在開庭後重申了針對本案我們目前很急切想要釐清的三個重要法律爭議;
因環保署主張蠻野的起訴已逾起訴時間,但蠻野重申,環保署在做成本案150萬裁罰處分時,並未通知提起「公民告知」的我們;同時,我們在久候裁罰處分期間,於9/12見到媒體報導相關新聞,惟於嗣後在環保署官網上仍然未查詢到相關處分之確切資料;故於10月初主動去電督察總隊詢問,並獲得督察總隊於10/3以E-Mail做為告知;故相關起訴時效應以該日做為起始點。
因應未來可能會針對「鯨豚觀察員」制度做更深入的辯論,蠻野希望法庭協助釐清,在「環評書」中所提及的「訓練有素的鯨豚觀察員」環評承諾,究竟該如何定義「訓練有素」;
本案最大的爭議還是在鯨豚觀察員/船的派遣問題,而且在判斷本爭議的時候,卻不應該只聚焦在單純的人(船)次問題;而是必須連鯨豚觀察員是否真能發揮如環評承諾中所述的保育實益一起那入考量。這部分我們希望可以再邀集專家學者一起前來協助釐清;相信不僅本案,連未來施工的風場也應該將我們質疑的癥結點那入參考。
我們充分理解環保署在環評承諾的「後續監督」上,會有心有餘而力不足的人力缺乏問題;因此我們更希望透過本訴訟,讓環保署能夠將本案的離岸風場施作、打樁等相關的環境監測資料(包括鯨豚觀察員(船)任務記錄、水下即時噪音監測數據、甚至被動式水下聲學監測等數據)公開、透明地提供,使一般人民皆可予以檢視,甚至在未來能更進一步協助環保署,共同監督開發單位。
最後我們要強調,提起本案訴訟,並不是要與環保署為敵;而是希望環保署在面對「離岸風場開發單位」與「瀕臨滅絕的白海豚生存」兩者之間,可以更堅定地與環境、生態、永續站在一起!
畢竟「台灣白海豚,一隻都不能少!」
新聞聯絡人:
本案委任律師 李菁琪 0953-352392
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 執行秘書 許馨庭 0930-813999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員 李孝濂 0953-258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