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元月9號,台灣生態學會、台灣永續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雲林縣野鳥學會、彰化海岸保育聯盟等十個環團在行政院前陳情,呼籲政府重視並保育台灣西部海域的水精靈-台灣唯一的特有亞種鯨豚「臺灣白海豚」,如今,十二年過去了,儘管政府保育的經費一筆接著一筆投入,西部河川、沿岸及海上的工程案卻也一個接著一個開發,五大威脅不減反增,台灣白海豚從發現到現在短短不到二十年,數量已經快掉了一半,因此聯盟今天決定向監察院來陳情,檢討我們的行政機關到底是方向錯了?還是有怠忽職守的部分?為什麼保育/復育這麼久仍不見起色甚至越來越糟,請我們的監察院幫忙調查行政機關的違失。
試誤學習應該是最常見的一種學習方式,簡單來說,學習就是一種漸進嘗試的歷程,由錯誤中累積經驗,最終達到成功。
過去十幾年來,不管是原先的主管機關林務局,或是現任主管機關海保署,兩者都制定了許多大小政策在推動白海豚的復育,然而我們看到的卻是白海豚的生存環境並無起色,五大威脅不減反增,以下我列舉幾個行政機關的違失,希望他們能檢討:
白海豚重要棲息環境公告有誤
- 臺灣白海豚僅剩不到60隻,建議應該把適合牠生存的地方都劃作保護區,然而主觀機關礙於各方壓力不但不把適合的棲地全數劃入,甚至連已有白海豚目擊的區域(桃園、嘉義)都漏未包含。
- 白海豚生活在水深30米以內的水域,甚至有漁民表示在岸邊的堤防上都目擊過牠們的身影,然而重棲卻直接排除沿岸50公尺的重要區塊。
- 台灣沿岸地形坡度不一,像花蓮的七星潭的深度往外延伸不到100公尺就差了一座101以上,而彰化芳苑地區的潮間帶卻非常平緩可達5至6公里,我們的政府公告重要棲息環境卻未因地制宜,最寬的地方也只有3海浬,也就是說彰化退潮時白海豚只有游到岸上才會受到重棲保護。
研究及調查重複、資訊不流通
- 每個政策都應該有不同的階段,例如事前的準備、調查,期間的操作,以及事後的統計、分析並總結,進而得出下一步的方向,而我們看到的白海豚保育多年來卻幾乎停留在拍照調查(Photo ID),未有進一步的研究及復育等實質有效措施。
- 而上述所說的拍照成果也因版權問題多未公開,以致研究資源不斷在做重複的調查,而無法用先前研究成果建立完整資料庫並分析資訊,導致保育行動原地踏步多年。
政府執法不力
- 或許因預算的不足,又或許是不敢得罪漁民,漁業署、海巡署的消極執法,導致非法漁業長期橫行於西岸,所謂「拖網漁船不得於距岸3 浬內作業」法規形同虛設,而全台的年取締量竟「高達」一百多件,可能一艘漁船一年違規的次數都超過政府整年的執法頻率,這樣的執法效率,這樣的「護漁」有方,使得西岸海域生態幾乎遭破壞殆盡,沒有家、沒有食物,棲息空間盡充斥著非法漁業,請問這樣的生存環境,白海豚怎麼活?
- 建請海委會依法嚴格取締「中華白海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第六點之既有合法漁業開發利用行為外的一切非法行動。
環評未嚴格把關
- 國際趨勢早在上個世紀就將預防原則明文寫入多個公約,即「…凡有嚴重威脅或不可逆轉的損害,不得使用缺乏充分的科學確定性為理由推遲防止環境退化的措施。」;在我國「環境基本法」中也多次列舉相關義務:
第 2 條
本法所稱環境,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
第 3 條
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
第4條
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共負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
環境污染者、破壞者應對其所造成之環境危害或環境風險負責。
前項污染者、破壞者不存在或無法確知時,應由政府負責。
第 20 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採取各種措施,保護海洋環境、強化海岸管理,並防制地下水超限利用、地層下陷及海岸侵蝕。
惟在離岸風電開發的環評中,在未徹底瞭解白海豚生態習性前,竟得以「推測有效」之措施規避預防原則,更甚者,連廠商自行提交的報告都顯示某些分貝的噪音會對海豚產生不利影響,卻在預防章節直接忽略,此等環評完全背離初衷。
以上幾點,希望能透過檢察權來糾正並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