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海洋致敬:請「海洋委員會」把關海洋藍色國土治理!

為推動離岸風力發電之能源轉型政策,能源局希望透過釐清海洋環境敏感區域,引導業者進行第三階段區塊開發場址規劃,並於2021年7月23日公布「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要點」。然而,在我國海洋基本法、國土計畫法相繼通過施行,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應主動積極扮演海洋統合協調使用之角色,以達成海洋基本法之立法目的以及國家義務,對於新公布的作業要點,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提出以下幾點呼籲:

1.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有關海洋資源地區之使用許可,應由行政院召集國土計畫審議會進行審議,離岸風力發電開發場址之海域使用,自不應架空國土計畫法之精神,置身事外。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為內水與領海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針對「海洋資源保育利用」、「原住民族傳統使用」、特殊用途及其他使用等加以劃設之「海洋資源地區」。對於海洋藍色國土治理,行政院應整合跨部會海洋空間使用,綜整國家海洋政策, 組成國土計畫審議會,辦理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第7條、第20條之規定)。各縣市國土計畫已於2021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即日起,各縣市均應依國土計畫之指導,離岸風力發電開發,如位於各縣市劃設之「海洋資源地區」內,自應依循國土計畫法之規定進行使用許可審議。

2.在「海洋空間規劃」相關法案,尚未完成立法前,海洋委員會應積極扮演承接國土計畫法「海洋資源地區」審議之重要角色,協調、統合既有之海洋使用分區,處理分區使用競合衝突,同時確立海域使用的共同原則,確保我國海洋環境永續發展。

我國為海洋國家,然過去僅重視土地治理而忽略海洋環境,以致相關用海事權分散,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行政院雖於2018年成立海洋委員會,但仍缺乏具體的海洋政策目標以及國家義務。為此,在2019年立法通過「海洋基本法」,保障海洋永續發展,維護國家、世代人民及各族群的利益。

依海洋基本法第4條規定,政府應統籌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海之權責,共同推展海洋事務。並且,應制(訂)定海洋空間規劃之法規,以因應海洋多目標使用需求,協調海域使用及競合,落實海洋整合管理。

海洋委員會在2020年公布海洋政策白皮書,即提到將積極完成海洋空間規劃法立法(目前已預告「海域管理法」草案),協調統合相關涉及海洋使用的法規,以明確用海規則。

在國土計畫施行後,至海洋空間規劃法規立法通過前,為明確海洋藍色國土治理,海洋委員會應主動積極扮演海洋空間使用的整合,廣納具代表性的利害關係人意見,除整合中央各部會意見外,亦應納入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實際受影響之利害關係人、重要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等意見,檢討相關區域劃設的原則及範圍。

3.國際間已發展重要的海洋空間規劃原則,可作為我國海洋治理之重要原則及依據。

國際間,為達成海洋永續目標,積極制定「海洋空間規劃」相關法規或海洋治理計畫,例如歐盟國家、日本、韓國、中國、英國、美國、南非、庫克群島…等,其多依據聯合國對於「永續發展」以及「生物多樣性公約」之要求,並確立海洋空間治理諸多重要的原則,例如永續發展原則、預防原則、海洋保育、復育原則、公共參與原則、透明問責原則、基於生態為基礎治理原則及完備科學調查研究等。

我國過去未有整體性的海洋使用規劃,導致海洋事權分散,且未能掌握我國海洋生態及環境等基礎資訊,如今面對離岸風力發電開發衝擊到我國既有海洋使用,此刻自應積極建立以生態為基礎的用海原則,避免影響未來世代的用海權益及資源,確保海洋資源永續發展,以符合世代正義。

4.現階段法制作業不足以因應離岸風力發電政策,除檢討能源轉型政策法制化,以符合法律保留、法授權明確性等基本原則外,亦應儘速完備海域空間規劃、環境影響指引以及水下噪音管制等相關規範,以兼顧海洋環境永續。

經濟部目前對於各項能源轉型政策所採取之重要配套機制,諸如光電環境社會檢核機制、離岸風力發電開發場址之規劃場址以及取得海域空間使用許可等,均無明確之立法依據,遊走在職權命令及內部規則之灰色地帶。應積極檢討相關制度在法律保留或授權明確性上之適法性問題。

我國西部海域空間狹長,人為活動與生態環境高度重疊,海洋委員為確保生態永續,曾擬定「海洋保育法」(草案),以確立我國重要的海洋保護範圍,然尚未立法通過。而離岸風力發電即將在我國西部海域進行開發,勢必造成其他人為活動範圍的變動,與自然生態及漁業資源或活動相互影響。為處理複雜的產業及其他人為活動的衝突,海洋委員會亦擬定「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至今亦無任何進展。其他對生態有重要影響之管制,如水下噪音管制相關措施及標準,或者環保署針對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曾提出制定「水下噪音影響評估技術規範」等,至今也沒有相關規定。相關其他離岸風電發展國家,同時完備離岸風電發展的相關影響評估指引,並積極統合海域空間使用,我國諸多法制及配套仍未完備齊全。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成立以來,強調與自然環境共生的永續性經濟,拒絕以犧牲剝削環境獲得短期政治利益的經濟活動。現行的作業要點,過於遷就既有的用海現實,而忽略我國海洋環境治理前瞻性,在政府欲積極彌補過去對海洋知識不足,我們呼籲政府在推動能源轉型政策之同時,應牢記海洋基本法所課與國家維護海洋環境永續發展的義務,而非顧此失彼。能源轉型固然重要,但任何開發都有其負面影響必須面對,不要讓離岸風力發電政策背負破壞我國法制、海洋環境永續的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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