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2
時間:2020/3/11 (三) 09: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室
發稿單位: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
[Formosa 1 違法施工被抓包]
海洋竹南離岸風場(Formosa 1) 於2019年6月21日被保育團體(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抓包未遵守離岸風電開發案的「環評承諾」,在未派出足夠「鯨豚觀察員」的狀態下,違法進行「海上打樁」的施工行為;
本案經保育團體於同年7/15向「環保署」針對6月21日的違規行為提出「公民告知函」;另並經環保署另行調查後指出7/8、7/10亦發生同樣違法施工行為;環保署並針對三起違規行為,做出裁罰150萬元的處分;
[環保署裁罰 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保育團體一方面認為,環保署願意針對「違反環評承諾」的重要開發案進行調查與裁罰,確實是個相對正面的政府行為;然而,我們更覺得即便150萬元已為現行法規下最高額的處分,但三起違規行為(保育團體檢舉一件、環保署發現兩件)僅進行一次裁罰,是否僅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這樣的裁罰,不論其背後動機為何,確實已然宣告了一個「違規一天平均僅需50萬,而且不用停工改善」的「違規價目表」!
[有罰就夠了 法院認環保署了不起,負責?]
因此,公民告知當事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於去年底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了「公民告知訴訟」;本案在今年2/18也開了一個準備程序庭。然而,在這個月2號當天,我們收到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方式駁回了我們的起訴。追溯其主因,是法院認為「環保署」已於法定期間內做出相關裁罰處分,所以民間團體的主張在程序上已無需進一步討論。
本案訴訟代理人 李菁琪 義務律師表示:主管機關依照《環評法》有做成無瑕疵裁量之義務,又人民或公益團體有要求行政機關做成無瑕疵裁量的權利,也就是「公民告知訴訟」的意義。
行政法院這次駁回的裁定,沒有討論環保署做出的裁罰處分是否有瑕疵,僅僅因為這個150萬元的罰款「看起來」有符合法規,並沒有實質討論150萬的裁罰對於這樣的重大違規來說是否適當,就程序駁回了我們的公民告知訴訟。
這不僅粗糙、僵化且欠缺彈性,更忽略環境影響評估法賦予主管機關作成無裁量瑕疵決定義務之意義,並透過限縮形式訴權之認定阻礙公益團體提起公民訴訟,使得行政合法控制之目的落空,實質架空公民訴訟而喪失立法美意。
因此我們將於今日正式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
[監督環評承諾 全民一起來]
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 文魯彬 理事長認為,其實「環評制度」在我國還是相對符合公民參與的機制;而透過公開透明的資訊,民間團體其實也都很願意協助「環保署」在各個開發案中進行完整地「環境監督」,比方說本案中,我們就非常願意透過「公民告知」等手段,將我們所觀察到的警訊提供給環保署;提起這個訴訟,也並不是要與環保署為敵;而是希望環保署在面對「離岸風場開發單位」與「瀕臨滅絕的白海豚生存」兩者之間,可以更堅定地與環境、生態、永續站在一起;
至於開發單位,我們也要呼籲一下,也許你們在開發的當時,對於台灣西部外海的生態資訊還不夠了解;但蠻野心足、媽祖魚保育聯盟甚至其他保育團體都應該很樂意提供更多的保育資訊!希望開發單位對於海洋的生態、瀕危的白海豚有更進一步、更實際的因應措施。
[近岸開發威脅白海豚?期望至少遵守環評承諾吧!]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員 李孝濂表示,去年(2019)第一個示範風場的打樁工程就出現違反環評承諾的情況,而必須注意的是,「海洋竹南風場」的開發範圍與白海豚棲息地有大量的重疊!而今年(2020)即將要施工的三個近岸離岸風場(彰化外海的台電/約21部風機機組;雲林外海的允能風場/80部風機機組;苗栗外海的海能風場/65部風機機組) 也都緊鄰「台灣白海豚」棲息環境;每一支基樁的施工,都要進行幾千下的水下打樁;這樣的打樁造因,將在西海岸白海豚棲地陸陸續續地長時間干擾;這將是對台灣白海豚生存造成不可抹滅的威脅。
李孝濂說,我們其實認同政府推動「能源轉型」的方向;但真的不可諱言的,政府在離岸風電的開發上,選擇了相對躁進的一條路;在不適合的選址上,開發看似永續的能源,但卻輕忽了瀕危物種的生存威脅。而我們還能做的當務之急,就是期望開發商「至少應該遵守環評承諾」進行開發行為。
「海洋竹南風場」去年的示範風場違法施工歷歷在目。我們要呼籲接下來馬上要準備開發的離岸風電廠商,請誠實、確實地遵守「環評承諾」;同時也希望環保署能夠確實地監督廠商。再來,很重要地,我們更呼籲政府能夠將風場施作、打樁過程的監測資料(鯨豚觀察員(船)任務記錄、施工的水下即時噪音監測數據、被動式水下聲學監測等數據)公開;不但要將去年Formosa 1開發案的紀錄公開,未來每個開發案的相關監測資訊更應該「即時對外公布」;唯有在這些資訊公開透明供全民檢視的前提下,大家也才能確定開發商是否如實遵守環評承諾;不要讓「環評承諾」成為搶通過環評的假動作!
[談到環評承諾 就非得再談談鯨豚觀察員]
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 許馨庭 執行秘書提到,目前風場開發案的「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中,缺乏詳實的鯨豚觀察員實施與查核方式。感謝海洋保育署,訂定臺灣第一版【台灣鯨豚觀察員制度作業手冊】,日後離岸風電開發過程的鯨豚觀察員部分,應依照手冊實施及督導考核,但是因為這個手冊目前是網路上公告,究竟它在法律上的效果、法律地位該怎麼評價,仍有待確認。
而我們也希望「海保署」說明「培訓機構」及「培訓人員」的認證方式,在今年4月離岸風場開工前,應完成多少位鯨豚觀察員培訓才能達到3座離岸風場打樁減輕措施的要求?另外,「海保署」審查通過的培訓機構是否應該將其培訓計畫公開在網路上,例如審查紀錄、開課時間、培訓人數等。
當然,最實際的問題是,各離岸風場開發單位所提出的「環說書」中,對於「鯨豚觀察員」的值勤人數、配置位置、輪替方式、標準配備等項目,各有不同說法,希望「海保署」及「環保署」說明,如何使用【台灣鯨豚觀察員制度作業手冊】來硬性要求廠商配合實施?並在實施後如何從廠商繳交資料及報告中,查核出廠商不合規定之處,並且分析出水下噪音減輕措施已經達到設定效果和目標。
新聞聯絡人:義務律師 李菁琪 0953-352392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 執行秘書 許馨庭 0930-813999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員 李孝濂 0953-258650